质 疑 人: ****
地 址: **省**市**区津头街道凤岭南路16****广场3栋1303
法定代表人: 冯欢欢
委托代理人: 贺清峰 电话: /
质疑供应商:****
你以现场递交方式送达的“****档案数字信息化管理项目”(项目编号:****)质疑函原件,我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收悉。经核查,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第一节“评审因素”3.1项业绩分“供应商自2022年1月1日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具有电子档案/卷宗整理加工或档案库房建设相关项目业绩的,每个业绩得5分,满分5分”作为加分项,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
质疑事项答复一:经核查,本项目主要服务内容为数字档案**管理系统建设、智能档案库房建设、档案整理及数字化服务,要求提供“电子档案/卷宗整理加工或档案库房建设相关项目业绩”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的规定,“电子档案/卷宗整理加工或档案库房建设相关业绩”并未规定哪个行业或哪类单位的业绩,不属于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也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第一节“评审因素”3.2项商务资信“3.2.1供应商为本项目指定一名项目经理,该项目经理具有信息化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的,得2分;具有系统规划与管理师(高级)的,得2分;具有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的,得1分。满分5分。(响应文件中提供人员身份证及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电子公章)”;“3.2.2供应商为本项目指定一名技术负责人,该技术负责人具有系统架构设计师(高级)证书的,得2分;具有系统分析师(高级)证书的,得2分;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的,得1分;具有计算机应用(高级)工程师证书的,得1分。满分6分。(响应文件中提供人员身份证及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电子公章)”;“3.2.3供应商为本项目指定一名售后负责人,该售后负责人具有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的,得2分;具有网络安全能力认证(技术I级或以上)证书的,得2分;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的,得1分;具有通信工程(高级)工程师证书的,得1分。满分6分。(响应文件中提供人员身份证及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电子公章)”;“3.2.4供应商拥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1)、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ISO20000)、ISO 37301:2021 合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项得3分,满分12分。(响应文件中提供国家认监委认可的有效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电子公章)”作为加分项,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
质疑事项答复二:经核查,本项目主要服务内容为数字档案**管理系统建设、智能档案库房建设、档案整理及数字化服务,要求“项目经理具有信息化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系统规划与管理师(高级)、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技术负责人具有系统架构设计师(高级)、系统分析师(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计算机应用(高级)工程师证书;售后负责人具有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网络安全能力认证(技术I级或以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通信工程(高级)工程师证书”和“供应商拥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1)、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ISO20000)、ISO 37301:2021 合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的规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售后负责人所要求的技术服务能力的证书”和“供应商拥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合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均不属于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也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本项目为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
综上所述,你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如质疑供应商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感谢质疑供应商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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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8日
附件信息:
990695质疑答复函.pdf (1.2 M)